信用卡交易結算過程中,發卡銀行根據收單機構提供的相關交易信息,通過中國銀聯結算系統獲取相應的刷卡手續費收入。如果發卡行聲稱收單行提供了錯誤的交易信息,導致其POS機刷卡手續費損失,誰來賠償損失? 信用卡發卡機構與收單機構之間建立了什么樣的法律關系?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又該如何確定?

某銀行信用卡中心是某張信用卡的發卡機構,某支付服務公司是獲準開展銀行卡收單業務的機構。 雙方均為中國銀聯會員,均同意受中國銀聯制定的各項業務規則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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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3月,某POS機支付服務公司為某信用卡提供收單服務,交易筆數筆,金額.42元,商戶類別代碼為9498。根據某支付服務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顯示,中國銀聯根據商戶類別代碼,將上述交易識別為信用卡還款業務,并按照信用卡還款業務的服務收費標準,即1.5元/筆結算,并向信用卡支付中心支付手續費473,405.50元。

2018年6月,某信用卡中心在審核過程中發現某支付服務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存在問題,于是向支付服務公司發出“公函”刷卡手續費,要求支付服務公司停止侵權及刷卡賠償 某支付服務公司就手續費損失向某信用卡中心發出“道歉信” 后,某信用卡中心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支付服務公司賠償因應用信用卡還款交易類型碼造成的總損失.81元及相應的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POS機支付服務公司負有向信用卡中心設置正確的商戶類別代碼并發送正確的交易信息的合同義務。支付服務公司為信用卡中心發行的信用卡提供收單服務時,支付服務公司應當負責提供真實、準確的交易信息。支付服務公司未按約定經營,給信用卡中心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據此,一審法院判令某支付服務公司賠償某信用卡中心損失9,066,481.81元及相應利息。 宣判后,某支付服務公司提起上訴。

上海金融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1、在沒有明確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建立了何種法律關系? 2、上訴人是否應對被上訴人的信用卡費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及相應的責任范圍? 三、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準確?

對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發卡行與收單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根據《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及中國銀聯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建立的,雙方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均以此法律關系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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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爭議點二,收單機構應正確選擇交易類型,準確識別交易信息,并完整發送,確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可追溯性。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由于上訴人錯誤設置并發送商戶類別代碼(MCC)9498編碼,未能反映信用卡的真實交易場景,在被上訴人無過錯的情況下,上訴人應承擔責任。 被上訴人承擔賠償全部損失的義務并無不當。

對于第三個問題,上訴人主張31萬余筆巨額交易中存在正確交易,應扣除賠償數額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中,本案涉案交易記錄31萬余條,已提交上訴人審查。 在二審中,直到案件事實認定階段結束,上訴人仍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觀點。 另外,本案的事實是上訴人錯誤地為特約商戶設置了商戶類別代碼(MCC)為9498的信用卡還款交易代碼,而非真實的刷卡消費交易場景,故不適用本案糾紛發生時的優惠利率,并相應減少申訴人應支付的信用卡POS機手續費。

基于以上分析,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